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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正义(连载9)----孙正德老师

   日期:2022-09-13    
颂曰: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如幻亦如梦,如干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释论:“从实相法界来看时,诸法的生住灭都不能成就,因此实相中无有生灭性的有为法,没有有为法的缘故,哪有无为法可得?
  诸法在现象上的生灭犹如幻影亦如梦境,又好像虚空中的干闼婆城虽现似有而非实有,所说诸法在现象上的生住异灭相,也是一样虽现而非实有。”
  有情世间的蕴处界诸法都是各自有情的如来藏阿赖耶识所变生的,各自有情的眼识所见的一切色尘境界,也都是由自心如来藏藉根尘相触的缘而现起的内相分影像,所分别的影像不曾外于自心如来藏;眼识及色尘是这样,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及各自所见的其余五尘,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一切有情的五蕴世间,都好像在虚空中出现的空中楼阁,虽暂时出现却不是真实有,仅是由各自有情的自心如来藏所幻现。1因为无明而迷于诸法实相的凡夫以及不信受乃至不证实相的小乘部派佛教学人,见到这些幻化而有的法相,虚妄分别而说有真实的有情五蕴世间存在,所以认为生住异灭也是真实的。真实法如来藏虽然变生幻化性的蕴处界诸法,但是如来藏本来不生不灭、本来性净涅槃,犹如虚空寂灭寂静、迥无一法可得,所以没有所谓的有为法与无为法可得。2
  如来藏能变生幻化性的蕴处界诸有为法,这些法是由于有情蕴处界觉知心的分别,所以了知其无常生灭的有为相;但如来藏心体犹如虚空,真实如如的人无我、法无我,本来具足的无漏法性运行著所变生的蕴处界诸法,显现出虚空无为、真如无为等无为法性,这些都是由亲证自心如来藏的菩萨们的觉知心所分别,但是如来藏自身却没有这些有为法与无为法的分别,这就是真实法无我、无所得、无一切法的真实义理。
  第二节〈观作作者品第八〉
  六识论者依据现象界的表相,虚妄分别著诸法的生住灭是真实有,虽然论主已经从实相法界论述蕴处界诸法没有生住灭三相,也分别了生住灭等法不能再出生生住灭等法;如果蕴处界有真实自体的生住灭,而生住灭也有真实自体而成为能生之法时,则有不能补救的、追溯无穷的过失存在。但是对于诸法的运行,小乘凡夫僧等问难者的立论宗旨主张“有个第八识以外的我常住而离于五阴身存在,是这个五阴身的作者以及受者,因此有生死轮回不绝”,论主为此必须再进一步论述,以破除其虚妄分别所生的执著。
  然而不论龙树菩萨怎么说,小乘凡夫僧依旧提出质问说:“从现前的事相来看时,明明是有作了业,其中有作者,也有所运作的作法,所以这三事和合运行而成就了业,当然就一定会有果报,这就证明应该要有作者及所作的业。”然而事实上是,由上面〈观三相品〉一品又一品之中,已经破斥一切法的实有,也全部破尽无余了;犹如破生、住、灭等三相中,三相都不是真实存在的缘故而没有有为之用,有为不是真实存在的缘故也就没有无为的功德,有为与无为都不存在的缘故一切法尽,自然就没有作与作者。若是说作与作者是有为法,在有为品中已经破尽了;如果是说作与作者是无为而实有,在无为品中也已经破尽了,所以都不应该又提出这样的问题来。但是小乘凡夫僧的执著心非常地深重,所以又提出来再问,论主只得又进一步再说明:
  颂曰: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释论:“如果先决定有个作者存在,那么业应当已经作了,就一定有所作业,五蕴(作者)就不应该再作;如果改变说‘决定没有先有个作者,既然没有作者那就没有任何不定业会被作。
  又或者说是先有决定业而没有被造作,那个决定业就变成没有作者了;如果决定先有作者的情况下而没有所作,那个作者也就没有业可得。
  假如一定有作者,也一定同时有已经作的业,那就会形成作者与所作的业,都可以无因而有了。
  若主张有一个能作的我离于五阴身而常住,每一位有情都是由这个我所作,这种情况就是主张众生都是自在天(或上帝)所出生,自在天就是众生的作者。但是,若众生是从自在天出生,则众生与自在天两者其实都已经堕在无因生的过失中了,因为自在天成为无因而有的,自在天也是无因而生众生的。如果自在天不是无因而有,应当要有能出生自在天者,而自在天也应该要有业才能出生众生,那么自在天就不是常住的;若是无常的法就不能无因而有,也不能出生他法,这是必定的道理。自在天(或上帝)没有常住的本质,若说众生是他所出生、他所作,根本已经不能成立;另外,如果众生是自在天所作,应当所有众生都与自在天一样可以不受业报所系缚而自在,但是众生却各自承受不同的善恶报以及苦乐受而不得自在,显然是来自于各自不同的业所成就的果报,不是由不相关的自在天所出生。众生承受不同的善恶报以及苦乐受时若可以没有业因,那么世间人持戒、修禅定、修解脱道,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但是佛法中的正理却是:持五戒的人可以再生而为人,兼修十善者可以往生欲界六天,修得禅定者可以生色界天或者无色界天,修解脱道者可以解脱生死轮回。所以众生不是自在天所作,而是要有因有缘才能成就各种的业,因即是第八识真如心,缘即是所生五阴十八界等,否则业的成就便会落入无因生之中。
  颂曰: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若无罪福报,亦无有涅槃,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释论:“如果堕在无因中,那么一切法都可以无因无果而生,没有因与果时就应当是没有所作、没有作者,也没有所运行的作法;
  如果没有能作、所作及作法,就不会有罪业或者福业,没有罪业与福业的缘故,就不会有罪业的果报与福业的果报;
  如果没有一切的罪业与福业的果报,就没有涅槃解脱可得,一切可能的所作,都变成空无果报了。”
  假如不是由一个自在天(上帝)变生所有众生,而是每一位众生各自有个我离于五蕴身而常住、就是五蕴身的作者,那么这个常住我如果不是与五蕴身一起,五蕴身就应当没有作用,因为五蕴身不能自在而没有自体性,就不应当有罪业或者福业可说;如果这个我是与五蕴身在一起合为一法,那么这个我应当会随著五蕴身而世世转变,会转变就是无常法,不可能有常住不变的真我实质。所以,主张“有个常住的我与五蕴身不同在”,或者主张“有个常住的我与五蕴身同在”,都堕在过失中,也就是堕在“异”或“一”中而不能救护。众生不能无因而有,业也不能无因而有,一旦堕在无因的过失中,生死轮回或者解脱涅槃都成为无因无果了。
  颂曰: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及定不定业,其过如先说。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于业,其过如先说。
  释论:“作者是决定先有或者不定,根据前面的分析都不能作定业或者不定业,因为有与无是相违背的,在同一处时不可能又是有又是无。
  有作者时不能无所作业,没有作者时不能有所作业;如果先有所作业或者先有作者,过失已经在一开始就说过了。
  先有作者而不作定业,也不作不定业,以及定不定业,相关的过失如先前所说。
  决定先有作者或者不决定先有作者,以及先亦决定亦不决定有作者,这样的立论都不能使得于业有所作的事成就,其过失也是如同先前所说一般。”
  主张有个自在天(上帝)造作一切有情,或者主张每一位有情外于五蕴而有个常住的真我能造作其五蕴自身,这都是无业因而有业果的立论,没有业因却有决定业能成就业果,这是说不通的。若主张众生随著各自不同的业因成就业果,不是由自在天或者常住的我所作,那就形成各自不同的业是随机而有的,没有决定性,但是却有决定的业果,这也是没道理的。每一位有情业果报的成就,必定与该有情过去世身口意行所造作的业因有关,善业、恶业乃至无记业,都有业种完整无缺的落谢在各自有情的如来藏心田中。有情造作身口意诸行,不离五蕴十八界,离开了五蕴十八界则没有任何“行”可以成就,必须经由身口意行才能成就种种业;而五蕴十八界诸法是如来藏所含藏的种子功能,必须由如来藏藉众缘变生五蕴而与五蕴共同运行,所以有情在每一刹那所起的身口意行,必定从如来藏心田中现行再回熏,因此五蕴十八界所成就的善业、恶业或者无记业只有一个去处,那就是落谢在如来藏心田中、由如来藏所执藏,才能带去未来世成就异熟果。
  如来藏不分别所执藏的业种是善、恶或者无记,一向顺著业种与业缘的具足与成熟,去酬偿诸业果报,但是果报的呈现必定不离五蕴身,绝对不会有第六蕴这种如同龟毛兔角的无法。也就是有情的五蕴身在一期生死中所造作的身口意业,在该期的五蕴身坏灭而使如来藏舍离时,下一世的去处与果报,是由如来藏所含藏的业种与业缘决定的,如来藏顺著具足的业缘与成熟业种的缘,变生下一世全新的五蕴身,这个新的五蕴身就是业异熟的果报。这样的因缘果报,在经中佛陀说,业因是五阴造作,所以业果由五阴承受;若是人的五阴造作了持戒并行于十善之因,业果即由来世的欲界天五阴承受;但是在实质上却是无作无受的,因为五阴是因缘和合而有的,是由如来藏所变生现起的,本质上没有五阴的真实自性;因此于造作善恶诸业中,五阴真实我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作者可得,受果报也是同样道理。从实相心如来藏来看所受果报时,如来藏虽然变生以及运行五阴诸法,但是如来藏真实而且对六尘境界如如不分别,无我无我所,不于六尘诸法起念,哪有作与受可得?3
  颂曰: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释论:“因为业的成就而相对说有作者,因为作者而相对说有业,这就是业成就的义理,再也没有‘先有作者’或者‘先无作者’等多余的事情可说。
  如同破除作业与作者一般,没有受与受者也是同样道理,一切生灭有为诸法没有真实体性,也应当这样破。”
  从实相法界的中道性说无有作者、无有受者,这并不是等同于外道的无因无果论,也不是外道或小乘所误解的自在天(上帝)、神我本住、细意识常住论,而是如来藏的真如无我法性本来就是无作无受,因为如来藏无始以来不分别六尘境界而远离苦乐受,从来不作主而成为无覆无记性,所以如来藏的境界中没有受,也不是受者;如来藏所变生的五蕴诸法也没有真实自性,五蕴诸法的现起到坏灭,都是在因缘和合中无常变异、生灭不住,同样的没有一个真实我有所作、有所受。
  每一位有情其善业、恶业或者无记业的成就与关联,必定有以五蕴诸法假名施设的类别与姓名,例如人类的王五造作了持戒与修习十善的业,王五与持戒等善业在因缘和合中的关联,必定存在而不可抹灭;当王五舍报以后生到欲界天成为某甲天子时,这位某甲天子以报得宿命通必定了知,是因为前一世的人身王五造作了持戒及十善业,才有此世的天子身享受天福;六道轮回都是这样的道理。但是王五并不是他五蕴人身的造作者,也不是下一世天人身的造作者与受报者,这是非常明确的。论主强调作者与业的关系必定有这样的意义,这个意义的实相就是无作无受,因为有空性心如来藏与所生五蕴诸法的空相,才能成就诸法因缘和合而不坏世间法、不坏因果律,而不是由自在天或者神我本住、或是由妄想所得以为能常住的细意识所作,因为没有这样的作者,也同样没有这样的受者。
  第三节〈观本住品第九〉
  数论外道主张“有个冥性本来就在,能生地水火风空等诸大,才有神我能了知受用种种境界”;其宗旨主张“冥性这个自性本有,也就是因于自性的转变而有了五根等法,由神我受用五尘,所以有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在这个数论外道的宗旨中,冥性自性是本有而不生不灭的,也就是主张有个本住法存在;并且认为如果苦乐的因果都灭尽了,唯有具足能知能思等心所的神我离系独存,那就是涅槃解脱。但这样的神我其实就是五蕴中的有情我,数论外道所主张的冥性自性亦非实际上存在,这类主张本质上就是在生灭法中妄想所得罢了。
  佛法中的本住法,指的是本来就自在、不生不灭的第八识如来藏,并不是从五蕴法中析分出的某一种细法,也不是在五蕴法的范围内推测想象的所得,而是可以亲自实证、现前验证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一切诸佛的所证都是相同的第八识如来藏,教导诸菩萨弟子所证的,也是同一个性净涅槃如来藏;这与外道所主张的冥性自性与神我完全不一样。4所以外道不能证得解脱,更不可能成佛,因为外道立论的基础都不离五蕴法,不能断除错将五蕴我视为真实不灭的我见,就永远无法解脱于生死的轮回。以下就是外道论师以虚妄分别的本住法提出主张,论主龙树菩萨以亲证空性心如来藏的证量,进行了相对应的破斥与辨正。以下颂文就是外道论师所提出的本住法的主张:
  颂曰: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释论:“外道说,眼耳鼻舌身等诸根,苦受乐受舍受等诸法,能出生、能增长这些法的,那就称为
  本住法;如果没有这样的本住法,又有谁能出生、能增长眼等诸法?以这个缘故应当知道,必定先有本住法。”
  颂中说的“眼耳等诸根”,是说眼、耳、鼻、舌、身五根及命根;“苦乐等诸法”,是说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以及想、思、念等心所法。外道论师这样的论述看似有理,但是必须探究他们这种立论的根据来自于实证什么,有什么真实的解脱功德。从数论外道冥性自性以及能思能知的神我这些立论宗旨来看,如是外道建立本住法来出生五阴等法是正确的理论,因为只有常住的本住法恒而常存不灭,才能出生蕴处界等生灭诸法;哲学界则是到晚近20世纪末才懂得这道理,才说出“假必依实”的道理来。但是他们在实证上则是错误了,他们所谓的本住法很明显的落在蕴处界中,或是落入冥想而不可证的戏论中;因为冥性自性是妄想分别所得,不可知、不可证;能思能知的神我则是有情的五蕴我,正是系缚于生死中的一念无明众生相,所以虚妄想象出来的本住法是没有实质的。因此论主龙树必须先破斥这样的虚妄分别:
  颂曰: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释论:“如果离开了眼耳鼻舌身五根及命根,以及苦受乐受舍受和诸心所出现之前,说先有个本住法,那是以什么形态存在而能被了知的?
  如果离开了眼耳等五根及命根,而有个没有眼耳等五根及命根而说有本住者,也应当离开这个本住法,就能有现前的眼耳等五诸根和诸法。”
  对于主张由冥性自性出生眼等诸根以及苦乐舍受诸法的人来说,是要有个能了知、能思惟的神我,并且发展出一套理论:是因为贪瞋痴所以才受苦乐等果报,只要把苦乐的因果灭尽了,有思有知的神我就能离开系缚独自存在,就是涅槃解脱。所以那个神我具备了思惟,必定也具备了分别与了知,那就必定具备了五根与命根等,也必定有苦乐诸受及诸心所法,而当那个神我离系独存时,却是与那个冥性自性毫无关联、是可切割的,即不可能是由那个冥性作为本住法来出生五阴。因此,论主反问对方:“你们说有个本住法在还没有出生眼等诸根、苦乐诸法之前,但那时也没有能思能知的神我,又如何能知有本住法?”因为一切的了知都必须藉由眼等诸根以及那个神我,否则即无所知,这部分对于立论的论师而言,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在不可回避的情况下,如果又改口说“神我才是本住法,不是那个冥性自性,而是由神我出生了眼等诸根诸法”;那等于说有思、能了知的神我,不是在眼等诸根诸法出生以后才能思、能了知,这样就有两套眼等诸根与苦乐等诸法了。所以论主回应对方说:“你说本住法与眼耳诸根、苦乐诸法是分离的,那么本住的神我又何须去断除所生的眼等诸根诸法的苦乐果报,才说离系成为涅槃解脱?理论前后矛盾不可成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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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卷10〈般若波罗蜜多品第10之余〉:“一切有为法,如干闼婆城,众生妄心取,虽现非实有。诸法非因生,亦非无因生,虚妄分别有,是故说唯心。无明妄想见,而是色相因,藏识为所依,随缘现众像。如人目有瞖,妄见空中花,习气扰浊心,从是三有现。眼识依赖耶,能见种种色,譬如镜中像,分别不在外。所见皆自心,非常亦非断,赖耶识所变,能现于世间。”《大正藏》册8,页911,中23-下5。
  2《入楞伽经》卷6〈法身品第7〉:“大慧!以不觉知唯是自心分别生见,一切世间诸法本来不生不灭,而诸凡夫生于分别,非圣人耶。大慧!迷心分别不实义者,譬如凡夫见干闼婆城,幻师所作种种幻人种种象马,见其入出虚妄分别,作如是言:此如是如是入,如是如是出。大慧!而彼实处无人出入,惟自心见迷惑分别,生不生法亦复如是。大慧!而彼实处无此有为无为诸法,如彼幻师所作幻事,而彼幻师不生不灭。”《大正藏》册16,页552,中15-23。
  3《优婆塞戒经》卷4〈杂品第19〉:“善男子!若言五阴无常,此不至彼而得受报,是义不然;何以故?我法或有即作即受,或有异作异受、无作无受。即作即受者,阴作阴受;异作异受者,人作天受;无作无受者,作业因缘和合而有,本无自性,何有作受?”《大正藏》册24,页1056,下26-页1057,上2。
  4《大乘入楞伽经》卷4〈无常品第3之1〉:“佛言:大慧!依二密法故作如是说;云何二法?谓自证法及本住法。云何自证法?谓诸佛所证,我亦同证,不增不减,证智所行,离言说相、离分别相、离名字相。云何本住法?谓法本性如金等在鑛,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住法位,法界法性,皆悉常住。”《大正藏》册16,页608,中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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