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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4-07-19    

浙江省佛教协会(浙佛[2016]50号)

关于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的通知

各市佛教协会,普陀山佛教协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求,现就防范和制止藏传佛教在我省非法传播问题通知如下:

1、未经批准,不得允许藏传佛教僧人在我省住持或参与讲经传法、灌顶收徒、火供等宗教活动。

2、未经批准,我省各地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等组织,不得向信教群众讲授藏传佛教的经籍或教义,不得举办藏传佛教的活动。

3、要教育引导我省汉语系佛教寺院僧人按照汉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如法如律学修。

4、省外佛教教职人员应邀来我省主持佛教活动或者担任佛教教职,应当经有关佛教协会同意,并由省佛教协会报省民宗委备案。

5、未经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主持、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6、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佛教协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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